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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

  五、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省属国有大企业年度利用外资任务列入省属国有大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除不可抗逆的原因外,省属国有大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完成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年薪;对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利用外资业绩的,追回已得全部奖励,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六、做好资产评估和作价工作。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或利用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招商引资的,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作价应以评估值为基础,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七、依法处置土地。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出让土地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后,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发展。
  八、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根据利用外资方式,依照一定法律程序,优先推荐省属国有大企业的原管理层作为中方经营管理者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安排的,将给予妥善安置。在合资和合作过程中,国有股不再控股的,要依法转换职工身份和做好职工安置的有关工作,所需费用从企业净资产或者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企业以往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金,按一定年限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九、实行财税支持政策。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被改组的省属国有大企业的待处理流动资金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以及逾期两年的应收账款,按规定一次性报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需要,由企业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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