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利用外资任务列入省属国有大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除不可抗逆的原因外,省属国有大企业连续两年完不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完成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年薪;对在利用外资中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利用外资业绩的,追回已得全部奖励,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1日)停止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
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
(皖政[2004]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是做大做强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事关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分年度确定工作目标,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等对外招商,特别是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
从2004年起,省属国有大企业新上大项目原则上要首选对外合资合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省属国有大企业的特点,多种形式地利用外资。对工业类省属国有大企业,鼓励采用合资合作、新建项目、资产并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境外上市等形式利用外资,尤其注重与境外行业领先企业和世界500强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改造重组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大做强;对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行业的省属国有大企业,鼓励采用合作开发、项目融资、国际租赁、经营权转让(BOT、TOT等)、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等方式利用外资;对于商贸、旅游、证券、投资领域的省属国有大企业,要抓住我国加入WTO和CEPA实施的机遇,采取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合资合作方式,尽快实现突破。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省政府成立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实行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建立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根据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数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营管理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属国有大企业应当建立利用外资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直接联系、介绍投资的中间人和组织,奖金从企业国有股分红或国有股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对引进世界500强的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