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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失效]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代表职工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本单位协商;
  (三)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工作;
  (四)参加对劳动保护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议、监督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工会应注意收集和听取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搞好安全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 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场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职工违章作业的,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在生产场所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工会有权建议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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