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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1998年10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各级产业工会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产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产业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同级工会参加。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该单位工会或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地方和产业性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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