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2002年10月28日 川建发[2002]378号)
一、总则
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结合四川省轻型房屋钢结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二、资质标准
2.1 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 人员要求
(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2年以上;
3、曾主持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4、曾完成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2.3 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