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定中标单位之后,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是否规范,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是否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凡是没有实现分设、分离的,2001年6月底要完成这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设立有形建筑市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
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或高额收费的情况。
3、是否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的,要主动纠正。各种地方性工程质量奖项不得作为招投标加分条件。
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只须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手续。省内企业可在省内流动,各地不得加以限制、不搞注册和收费。
4、是否认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有无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即“阴阳合同”)行为;建设单位有无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竟标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费标准强签合同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对于违反合同管理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检查工程监督管理的情况,切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治理力度。
1、是否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