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