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3.职工住房补贴为基准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即:住房补贴额=(305.33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1995年前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住房未达标比例。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0。
  公式中“已有住房”是指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享受实物分配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房(含赠予他人的住房),“已有住房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或公房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夫妇任何一方分配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新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本人放弃安置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达到或超过本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的,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未达到住房补贴额的,可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发给本人。
  (三)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单位住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确认的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年度月补贴系数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见附表)。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