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享受医疗补助的低收入人员和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
(三)低收入人员申请医疗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并按统一格式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30日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出院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低保证(仅限低保人员)、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仅限低收入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手续。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建立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从市级大病统筹基金结余和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中划拨,市社保局受理的申请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在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决定,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申请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在区(市)县经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的大病统筹基金和福彩收入中给予支持。
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作好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五、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医疗困难
医疗机构要按照“三优”的要求做好为困难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人群就医的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等费用实行优惠。提倡和鼓励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困难人员实行部分降价和赠送。鼓励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医疗困难。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
六、本意见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