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从2004年7月31日起停止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
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2]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联合起草的《关于对我市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
为了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缓解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医疗救助”的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医疗补助标准
符合享受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减去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分别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5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4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35%,低保人员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5%。本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
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申请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补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