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经委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项目列入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并在国债、信贷、技改等资金规模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予以化倾斜,力争国家和省经贸委对这个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同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固废法》,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处置中的经营性服务行为。
(五)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日常监督和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对“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六)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在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会同市建委和市环保局在城建资金和环保资金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数额,专项用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的营运补助。
(七)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以及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免收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规定,尽快落实对“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减、免、缓、抵税的有关手续,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八)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市对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成都市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分类收费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九)市工商、公安、质监、卫生防疫、海关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没收的物资和追回的财物中失效变质、可废物利用以及列入《中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等物品移交给“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使之化废物为资源和生产原料。防止在焚烧、填埋、存贮上述废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十)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征地、规划等事项依法提供服务。
(十一)市公安局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和扶持,颁发相关的许可证,并配合做好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使危险废物处于受控状态,达到危险废物不流失,不扩散,不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对危险废物排放量大和集中的地方,要依据国家《固废法》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收集中转站,负责区内危险废物收运工作,并按规定分类后,严密封装,送到《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