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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转移安置灾民。突发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当地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生活。转移安置在农村的,由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转移安置在城市的,由所在的市(区)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紧急救助。在发生重大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解放军驻黔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黔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三)工程抢险。铁路、交通、通信、电力、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铁路、公路、河道、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公共设施和山塘、水库,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四)医疗救护。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五)物资供给。紧急状态下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采用征用、采购或借销的办法筹集,灾后由有关部门用应急资金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社会治安。公安机关、驻黔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社会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八)宣传报道。新闻部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协助回答国内外对有关灾情的询问。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次生灾害处理。灾区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相关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七、附则
  (一)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定期开展紧急救助演习。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灾抗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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