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生命财产损失,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