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开展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预案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组织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的部门、单位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落实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监测、预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煤管、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组织力量加强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城镇、乡村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批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铁路、公路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交通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灾民搬迁、气象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
在铁路附近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防止施工诱发交通干线地质灾害。
(四)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值班和速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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