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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黔渝、黔桂、贵昆、水柏、南昆等铁路的局部路段,内六线威宁境内的局部地段,321、326、201等国道的局部路段,贵黄、贵遵、贵新、关兴、贵毕、凯麻等高等级公路局部路段,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建的崇遵、清镇、三凯等高等级公路路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重要建设工程预测。
  黔北、黔西北及六盘水地区在建的火电站及电煤基地新建煤矿山,省内在建的水电站,在建的改扩建公路及集中开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区等地的开挖、堆填区域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
  在以上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区域。同时特别提醒,地质灾害的发生不仅是受汛期降雨的诱发,而且在汛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汛前要做到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部署,汛期要安排巡查、排查工作,及时划定和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发生灾害要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汛后要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复查,凡未落实的要督促落实,要组织建立群测群防网络,把防灾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加强监测,在灾害发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出年度计划,对需采取避让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开展勘查工作,编制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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