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辐射环境管理。要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强化放射源安全监管。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和安全管理,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管理,做好放射性监测和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力度。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对环保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把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每年上半年要对上年度执行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兑现奖惩。各级环保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此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政府对污染防治的组织管理落到实处。
(二)对超标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单位,要实行限期治理、限产治理或停产治理。由省环保局统一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各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加重处罚,并责令继续限期治理;再次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产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电量、电价以及环保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各地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污染源,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期间,必须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对未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超标、超证、无证排污单位,要依法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四)认真推进清洁生产。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清洁生产促进法》,把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强化限期治理紧密结合,从源头控制污染,通过各种途径推动企业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依法加强对煤炭、水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等企业行业准入和有关证照发放的管理,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要做好重点企业的摸底调查,对重点企业逐步实行清洁生产审核。2004年,重点开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支持优秀企业建立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库,为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做好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