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价[2004]16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煤炭管理局: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借鉴全国部分省(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的模式和一些省(区、市)对煤炭行业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做法,制定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们。
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和下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人民政府及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物价、煤炭、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