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地建设(15分)。建立健全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和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年业务工作时间应保证在全年工作时间的80%以上。各地根据当年的基地建设安排计划,完成优质肉牛、肉羊、肉猪基地县、奶源基地和优质禽养殖基地的年度建设任务。
第八条 动物防疫(15分)。层层签订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机制,保障辖区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猪瘟、口蹄疫免疫率在90%以上,畜禽死亡率分别控制在大家畜1%、中等家畜5%、家禽13%的范围内。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由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农办、省目标办、省畜牧局等部门组成省畜牧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省目标考评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目标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负责考核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目标考评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核内容、指标,制定考核计分细则,具体实施考核评审。
第十一条 按照各地(州、市)所得分值设一至三等奖,95分至100分为一等奖、90分以上不满95分为二等奖、85分以上不满90分为三等奖。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地(州、市)进行奖励,颁发奖牌;对工作较差的地(州、市),调减其下年度的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将调出资金投向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州、市)。
第十三条 各地要做好生产、财务统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严禁虚报浮夸。省目标考评小组办公室对评审工作要组织检查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不实的,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地(州、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所辖乡(镇)的考核评审办法,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审数据采用省统计局年度统计数据及畜牧行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