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畜牧业发展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畜牧业发展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畜牧业发展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畜牧业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快我省畜牧业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3〕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管理原则: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要把发展畜牧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实行量化考核评比,兑现奖惩。
第二章 主要考核内容、指标
第三条 共性目标(15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3〕14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领导,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工作扎实,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
第四条 畜牧业产值和肉类总产量(20分)。九个地(州、市)畜牧业产值和肉类总产量两个单项分别按其在全省畜牧业产值和肉类总产量中所占比例排名计分,第一名10分,往后依次递减1分。
第五条 畜牧业产值和肉类总产量增长速度(20分)。畜牧业产值比上年增长6%以上;肉类总产量比上年增长6%以上,人均肉类产量比上年增长5%以上。
第六条 资金投入及管理(15分)。按照黔党发〔2003〕14号文件要求,财政资金投入省、地、县按3∶3∶4的比例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