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制度,规范操作
各地和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进度和具体措施。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由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制订改革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需按照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银行债务处理,应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债权银行认可的依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革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暂未设立或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按企业隶属关系,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债权银行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批准后,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产权持有单位要组织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经审批的企业改革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七、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推进。
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企业的改革工作,研究本系统的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贸、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省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