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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5企业改革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后,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企业债务处理。
  企业改革改制时,要对各类债务进行认真清理,重新核对,制定处理办法。
  1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改革改制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对于金融机构的债权,必须与金融机构协商落实,企业不得借重组、破产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产权持有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支持产权持有单位对所属多个改革改制企业的债务进行“打包”处理,集中与金融机构进行还款商谈。支持资产经营单位承担还债困难企业的银行债务,相应持有对等债务额度的改制企业股权。
  3对企业之间相互欠债,可协商债权转股权。省内国有企业之间难以偿还的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其他企业的债权争取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
  (三)职工安置。
  1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企业改革改制必须转变国有职工身份,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妥善安置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根据黔府发〔1998〕39号精神,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不得采取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改革重组后的企业可根据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原企业职工,但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金。
  3企业要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改革时必须足额补缴。改革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离退休人员应实行属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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