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依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定价和转让价款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对一次结清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对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对收购方自带项目增资的,在出让净资产时给予一定优惠。凡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安置5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改革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土地转让收入补足。各地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筹集改革成本,可成立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盘活、出售企业资产,筹集资金,补充安置职工经费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
4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