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04]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调整我省国有资本在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在2005年底以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确定。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总体上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革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