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要依法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严肃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行名牌产品制度,切实做好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发布贵州省地方食品标准,加强食品计量和食品标签的监管。
省粮食局要切实做好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粮油地方质量标准,认真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指导粮食生产质量安全工作。
省法制办要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做好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认真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出入境食品的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依法严格进行检验检疫;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进出口动植物的饲养、种植、屠宰、加工、储藏及其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和对外注册进行有效管理。
贵阳海关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社区、农村和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