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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
  1000人以下10万元
  1001——2000人20万元
  2001——3000人30万元
  3001——4000人40万元
  4001——5000人60万元
  5001——10000人80万元
  10001人以上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20万元
  1001——2000人40万元
  2001——3000人60万元
  3001——4000人80万元
  4001——5000人100万元
  5001——10000人150万元
  10001人以上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破产企业所在地
  的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为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1)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报。
  (2)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上年末职工人数乘28%乘5年计算,也可按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乘5年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大病统筹费用。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已列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报。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6对确需解决的表外费用,另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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