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下放的企业除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为主要依据,费用测算参照财政部《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1〕175号)等文件。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残人员费用。人数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过渡性安置人员费用。人数由破产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劳动部门审核确认。费用按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含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