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破产企业制订破产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按责任划分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解释劳动工资政策,协调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再就业。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落实破产经费,监督破产资金使用。
省总工会负责监督破产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审查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负责编制破产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财产清算、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的监督管理,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破产资产的竞买或进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资产变现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关闭破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精神,做到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企业党组织要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破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负起维稳的责任,为企业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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