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费用。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离休人员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费用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作为拖欠工资处理,破产清算时应给予补足。拖欠职工的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可在破产费用内统筹支付。
(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可在破产费用中统筹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以公开出让方式按原用途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用途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在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为主组织实施破产,并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