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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4]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准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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