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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贵阳铁路分局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贵阳铁路分局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
(黔府发[2004]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阳铁路分局: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贵州省委省政府与成都铁路局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接收贵阳铁路分局所属教育、医疗机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
  贵阳铁路分局移交的6所中学、6所小学、1所子弟学校、1所职业学校、7所幼儿园和5所医院及1所防疫站(见附件),分别由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具体接收事宜,由上述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与贵阳铁路分局协商并签署接收协议。
  二、资产接收
  有关地方政府与贵阳铁路分局共同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定后,由贵阳铁路分局将其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整体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移交单位的债权债务由贵阳铁路分局负责核实、清理并处理,接收单位不接收移交前的债权债务。
  移交单位的在建工程、列入铁路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已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贵阳铁路分局完成后,再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三、移交人员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编在册的职工和中小学离退休职工。其他移交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移交。
  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发放。
  四、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
  移交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按移交前三年实际支付平均数或前三年实际支付最高年份数额为基数核定,由贵阳铁路分局继续承担三年;移交中小学人员工资按移交前一年实际支付额为基数,由贵阳铁路分局继续承担三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给接收地财政部门。三年后,由地方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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