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腾空房的年折旧率分别为2%和1.5%,折旧年限为房屋竣工次年至职工交款当年的实际年数,最高不得超过30年。
五、拓宽房源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各地(州、市)应规划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一)购房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可申请租住上述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租住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租金五项构成因素自行确定。5年后仍需继续租住的,按市场租金计租。上述住房由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统一管理。租住人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租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及维修费后,由原投资部门收回。
(十二)无房职工也可申请购买上述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可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六、规范异地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积极帮助异地调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
(十三)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规定和办法,由省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际另行制定。
七、进一步规范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十四)实行住房存量补贴、增量补贴房改方案的各地(州、市),职工补交的土地收益由各级房改(房产、资金管理)部门收取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职工凭《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并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县(市、区),对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获得住房全产权的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10%或住房销售总价的2%—3%)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其住房可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