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县(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七)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县(市、区),可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精神,对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获得住房全产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的10%或住房销售总价的2%—3%)的职工,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执行此规定的各县(市、区)应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资金从售房款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中解决,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加强集资建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体系
(八)从严控制各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经核查,对职工住房确实困难且有自有闲置土地的单位,可视情况特殊处理,建房面积严格按各类人员可享受面积控制。今后,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规范住房公摊面积计费标准和政策。建房单位不得另行购地用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更不得利用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不得以住房面积补差的方式为职工再分配住房。
(九)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将所购商品房按房改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职工。
职工购买多套公有住房的价格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2004年10月1日以后申请购买第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购房价格在《方案》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加计利息。计算公式为:购房价格=《方案》规定的价格×(1+I×N)。(2)各地《方案》实施以前,在册且已入住第二套面积补差公有住房并已缴交购房款的职工,于2004年10月1日前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时,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价格及面积计算标准仍按《方案》规定执行。(3)各地《方案》实施以来,原住房面积已达标或以住房面积补差为由购买第二套房改房的职工,两套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超标部分面积,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购买小高层、高层房改房的价格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贵阳地区职工购买小高层房改房时,其价格按《方案》规定的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调20%,再加上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小高层住房购房价=〔《方案》规定的市场价格×(1+20%)〕×(1+I×N)。(2)贵阳地区职工购买高层房改房时,其价格按《方案》规定的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调30%,再加上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高层房改房购房价=〔《方案》规定的市场价格×(1+30%)〕×(1+I×N)。(3)贵阳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小高层、高层房改房价格,参照以上办法调价,调价幅度不得低于各地《方案》规定市场价格的30%(或建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