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黔府发[2004]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省基本完成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过渡,基本形成了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带动了个人住房消费,为拉动内需、加快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补交土地收益有关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2004年10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职工购房所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所购房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的存量补贴+增量补贴〕(职工也可用住房公积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额),其中i=15%,为投资收益率;n为购房年限,计算至各地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时。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I×N)。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近期按3.375‰计算,下同);N为当地《方案》实施次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的月份合计(下同),贵阳市指从2000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以银行进帐时间为准)的月份合计。
认定职工适用以上政策的时限,以职工将应补土地收益款存入房改及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时间为准。各级房改及资金管理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职工交款到位后半年内,为其办妥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加大住房存量补贴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在扣除住房维修基金后,一律由同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并转化为辖区内的住房存量补贴资金。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黔财清字〔2001〕7号)的规定进行核销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