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同时展开抢险和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十七)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八)完善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个季度内发生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政府负责人要接受省人民政府问责,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全省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印发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十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管理规范,执法严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重、特大事故要予以曝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到有举报、有追查、有结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各种安全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