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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九)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二十)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开发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取代落后、危险和危害性大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十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引导、鼓励乡镇煤矿实施联合、兼并、重组或技术改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乘车难问题。逐步淘汰、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二)尽快建立健全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十三)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每年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并下达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责任书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性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地、各部门每年不少于4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五)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或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备置有关救援设备、器材,组织演习,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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