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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等。要积极争取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技改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维简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足额返还煤矿,严禁挪用。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用于事故隐患整改、教育培训,以及更新落后、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五)建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对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设施工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程序报批。
  (十六)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研究从工伤保险和人寿、财产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寿、财产等保险公司拟订,并按程序报批。
  (十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尽快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实行“谁许可、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006年底前,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完成对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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