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及各种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关消防设计图纸要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林业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制,严防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安全。
(八)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河流和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严把客船经营资质关、船舶检验关、船员任职资格关,对自用船实行“村管人、乡管船、海事监督巡查”的办法,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客船及渡口船改造。地方政府要加强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九)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各类非法非煤矿山。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继续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规者。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继续深入贯彻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点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健全法制,加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