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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4修订)[失效]

  第七条 凡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应与本系统保卫组织联网,有条件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防盗报警监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存放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经营场所;
  (七)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
  (九)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上述场所、部位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第九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
  经营、使用进口的技防产品,须报省公安厅验证登记,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技防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将工程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
  技防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重要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国外(境外)企业承接。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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