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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和警用械具、标志以及制式服装;
  (二)钢珠枪、催泪枪、仿真手枪和管制刀具等杀伤性器械;
  (三)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并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保安组织负责本单位内部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内部保安组织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开展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 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从具备条件、并取得《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证》的人员中招聘;为保安人员配备的保安器械、标志和制式服装应当从合法的供应渠道采购。

第四章 保安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证》:
  (一)品行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18至4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现行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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