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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穗府[2004]22号)


  为了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的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服务业并产生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和无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建筑物进行自身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经营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四、本通告实施之前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业户),未安装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改正。
  五、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六、饮食业户的大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燃料。
  饮食业户的锅炉、热水炉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醇基、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和含硫量在1.5%以上的重油。在天然气进入我市后,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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