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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程》的通知

  1.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2.涉及的、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新华日报》刊登该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简短讯息,并在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后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以及确定的转让参考价格;
  (五)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必要说明。
  第六条 受让方应具备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如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的,双方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均需经过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并在公告期结束前,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参考价格10%的比例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按受让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降低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按照《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拍卖或招投标。
  第九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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