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程》的通知
(苏国资[2004]54号 2004年5月28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经贸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
第一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变更登记。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决议;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表》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