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规定提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认真解决好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留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二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十一、省国资委决定其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省政府批准。监管企业决定其下属子企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改制或产权转让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具体的核准手续,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国有产权或对上市公司投资对应的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二十三、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现和确定转让价格。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技术、无形资产和企业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十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