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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为某一受让方设置专属性条款。
  十三、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或由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评审,确定受让条件最优者为受让方。在多个受让方均满足受让条件的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竞标,确定价格最高者为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
  十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国资委批准,也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十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转让和受让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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