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国有企业;
(三)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单位);
(四)其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其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也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先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十一、产权转让方应当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核准或备案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