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国资[2004]44号 2004年4月30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