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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3.经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价低于底价或低于评估调账价90%时,须由省国资委审核确定新的底价后,再次组织竞价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4.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等国有产权转让,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5.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向原企业经营层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现和确定转让价格。
  6.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或以存量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技术、无形资产和企业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其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7.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省国资委收取,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监管企业收取。
  8.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不宜转让的国有资产,不予转让。
  五、关于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2.办理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
  3.办理工商登记;
  4.履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六、关于监督检查
  为确保企业改制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公开透明,查验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和转让协议、合同。
  2.资产处置是否规范,检查转让资金和新增资本金到账情况、房屋和土地权证变更登记情况、国有股本金确认情况、剥离和核销的资产移交管理情况。
  3.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调整到位,检查劳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情况,以及各项费用支付或落实情况、提留费用管理和职工就业安置情况。
  4.金融债权是否落实,查验企业与金融债权部门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5.对改制后国有仍控股的企业,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内部配套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情况。
  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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