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财务审计(包括资产损失等)和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前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接受企业监事会的监督。
三、关于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费用(资金)提留
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并参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苏财国资〔2003〕41号文件的规定提留有关费用(资金)。
1.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经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连同职工名册、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及公示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国资委对相关费用(资金)的提留进行批复。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变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5.改制后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关于国有产权转让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1.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2.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在省级有关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