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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3.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政府决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审批。
  二、关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1.改制企业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本部和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如企业在改制前一年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清产核资,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2.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改制企业改制前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等资产损失,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三年以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个人借款),以及需要剥离的学校、卫生机构、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应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批准核销和剥离。核销的资产损失,由省国资委按照非关联原则,指定非关联单位进一步清理和追索。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根据其用途,采取移交地方政府、划归有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等办法处理。
  3.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资格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考核任用的一项依据。
  4.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审计、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重大的改制重组项目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5.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使用权具体处置方式可参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执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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