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国资[2004]32号 2004年4月23日)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
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5.改制后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的计划等。
(二)改制方案的报批。
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按批准权限报批。
1.监管企业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2.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改制,由监管企业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改制,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批准手续。